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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0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0-30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hua Chemical Co.,Ltd
(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 35,000,000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40,000,000 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月[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发行人持股比例 5%以上的法人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 7 名股东胡健、包江峰、王卫明、赵建标、洪益
琴、胡建宏、徐利红分别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 2 名股东徐卫荣、方军伟分别以监事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36 个月期满
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他 6 名股东宋凌、吴永根、金志好、郑笔文、程丽仙、叶
卫珍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承诺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
55,296,376 股,持股比例为 52.66%,其中,前十一名股东建德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胡健、宋凌、王卫明、吴永根、金志好、包江
峰、徐卫荣、赵建标、郑笔文、洪益琴所持股份数量为 54,282,367
股,持股比例为 51.70%,均已承诺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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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持股比例 5%以上的法人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 7 名股东胡健、包江峰、王卫明、赵建标、洪益琴、胡建宏、
徐利红分别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 2 名股东徐卫荣、方军伟分别以监事身份承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上述 36 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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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其他 6 名股东宋凌、吴永根、金志好、郑笔文、程丽仙、叶卫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承诺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发行人股份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 55,296,376 股,持股比
例为 52.66%,其中,前十一名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胡健、宋凌、
王卫明、吴永根、金志好、包江峰、徐卫荣、赵建标、郑笔文、洪益琴所持股份
数量为 54,282,367 股,持股比例为 51.70%,均已承诺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
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期末,公司(母公司)未分配
利润为 41,777.66 万元。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比例:在依法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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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公
司可以考虑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于
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
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研发
投入等重大投资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通过合理利用未分配利润,逐步扩
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
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