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化股份 股票代码:603867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XinhuaChemicalCo.,Ltd.)
(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是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7名股东胡健、包江峰、王卫明、赵建标、洪益琴、
胡建宏、徐利红分别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持有公司股份的2名股东徐卫荣、方军伟分别以监事身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36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4、公司其他6名股东宋凌、吴永根、金志好、郑笔文、程丽仙、叶卫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股东建德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股东胡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在6个月内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比例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6)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8)发生以下情形时不得减持公司股份;1)发行人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
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