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新产品和国外产品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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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产品和国外产品项目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内新产品及国外产品项目代理、销售、市场宣传开发等相关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相关公司人员参与度,强化风险约束和激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人员在公司对国内新产品及国外产品进行代理、销售、市场宣传开发等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跟投项目”)中通过参与投资项目公司进行“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跟随投资的基本原则为公司与个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参与度与跟投比例挂钩等。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跟投:
1、公司项目推荐人员;
2、公司业务部门中跟投项目的业务负责人、对接负责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证券并购部门负责跟投项目的主要责任人;
5、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项目相关人员,对项目做出巨大贡献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人员,经销售负责人推荐同意后可参与跟投。
第六条 公司可与跟投人员针对跟投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跟投人员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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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0%,即单个项目中跟投人员跟投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20%,且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告。
第七条 跟投人员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跟投,且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跟投人员与交易对方共同签署交易协议,跟投人员取得跟投项目的相关定价、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条件应当与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具体跟投方案将根据跟投项目实际情况由证券并购部予以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跟投项目、跟投对象、金额、时间期限、跟投实施方式、步骤等的选择和决定;法律文件制作及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手续等相关的全部事宜。
如因跟投而产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因跟投而产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指定项目公司或者公司下属医药销售公司负责该跟投的国内新产品及国外产品项目的代理、销售、市场宣传开发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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