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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