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应当确定保险方案。
第四条 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
3、赔偿限额
4、保费总额
5、保险期限
第五条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相关事宜及保险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购买责任保险前应当确定相关责任人员、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后,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 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当审慎负责,并对拟选定的保险公司进行事前调查,确保公司及相关人员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