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DonghongPipeIndustryCo.,Ltd.
(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791.2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933.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9,724.20万股均为流通股。
1、实际控制人倪立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博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樟树市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 24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华鸿浦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方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孔智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东方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方成长的财产份额,也不由东方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毕兴涛、鞠恒山、封安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东宏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宏成长的财产份额,也不由东宏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毕兴涛、鞠恒山、封安军、孔智勇还承诺: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时股票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当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或者每年转让的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的 25%;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6、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倪奉尧、朱秀英、倪冰冰承诺:
倪奉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朱秀英、倪冰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称“锁定
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制订了公司上市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将严格履行该预案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 司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十二、(五)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赔偿等措施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承诺情况 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十二、(六)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四、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 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二、(七)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及减持意向
(万股)
1 东宏集团 9,934.95 67.16% 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减持
2 倪立营 2,406.25 16.27% 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减持
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
3 华晨成长 875.00 5.92% 满后的24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