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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56 沪市 东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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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宏股份:东宏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4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25,641,460 股

  2、发行价格:9.78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0,773,478.8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5,956,829.06 元

    预计上市时间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股份”“公司”“发行人”)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内部决策程序

  1、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预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金额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4、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5、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6、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7、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和《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3 年 12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山东东
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2024 年 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25,641,460 股

  3、发行价格:9.78 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250,773,478.80 元

  5、发行费用:4,816,649.74 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245,956,829.06 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致同验字(2025)第 371C000027 号),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止,华福证券
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50,773,478.80 元。

  2025 年 1 月 16 日,华福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
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 371C000028 号),截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41,46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9.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773,478.80 元,保荐费及承销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等发行费用共计 4,816,649.74 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45,956,829.0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5,641,46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220,315,369.06 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资产过户情况(涉及资产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

    (六)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机构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自然人孟庆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公募基金产品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其中“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青岛高创澳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青岛高创玖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杭州行远富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处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处厚国资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济南
国惠盛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