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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Donghong Pipe Industry Co., Ltd.
(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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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933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9,724.2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1、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立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不减
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
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博德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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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公
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不减持。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
份。
3、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
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华鸿浦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
方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前通过东方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方成长
的财产份额,也不由东方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毕兴涛、鞠恒山、封安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前通过东宏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宏成长的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财产份额,也不由东宏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毕
兴涛、鞠恒山、封安军还承诺: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时股票
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同上),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同上),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当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或者每年转让的东方成长
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东方成长或东宏成
长财产份额的 25%;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
额;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8 日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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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791.2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933 万
股,发行后总股本 19,724.20 万股均为流通股。
1、实际控制人倪立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不减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
务,则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控股股东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博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同上),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不减持。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华鸿浦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方成长股
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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