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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5 沪市 华扬联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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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5:华扬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01

股票简称:华扬联众                                           股票代码:603825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ylinkDigitalSolutionCo.,Ltd

               (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6号E座1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本公司”或

“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系苏同母亲)分别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3、苏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姜香蕊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4、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6、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

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有

扩大股本规模需要,且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现在处于成长期,如公司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不低于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者累计超过 1

亿元的资金支出。

    4、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定和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公司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事项,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若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责尽职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1)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处理,下同)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

召开投资者交流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并视需要对投资者交流会进行公告披露。

    (2)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于该等

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具体方案的实施。

    2、稳定股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条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及时按如下顺序实施:1.公

司回购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A.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 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税后

净利润的5%。

    C.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成。

    D. 如履行期间届满,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公

司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启动再融资与重大并购重组的行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增持股票

    A.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

    C.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上一措施(即公司回购

公司股份)届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D. 如履行期间届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

上述额度的 50%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i)不得参与公司下一年度内的

分红,且对利润分配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如当年度公司未发生分红事项的,则

该等约束措施顺延至下一年度;(ii)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

月。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A. 董事与高管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B. 董事与高管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

露的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单次为稳定

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年度公司除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