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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5:华扬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7-1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ylinkDigitalSolutionCo.,Ltd

               (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6号E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

    1、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7,910.12万元、

217,414.54万元和285,247.0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32%、41.98%和42.97%,

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如果公司不能巩固和提高综合竞争优势、持续拓展客户数量、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由于所处行业周期波动、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大幅降低互联网广告预算,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减少甚至停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公司经营业绩都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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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向前五名互联网广告资源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04,291.15万元、210,302.02万元和260,095.29万元,占公司当期互联网广告资源采购总额的

比重分别为41.12%、46.28%和 49.83%,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前五名互联网广告资源供应

商均系国内市场地位较高、浏览量较大、用户数较多、广告传播效果较好的知名网站。尽管公司多年来与该等网站之间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受商业模式、交易价格、技术创新、业务发展战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与该等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13,402.88 万元、

224,252.60万元和292,790.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51%、43.28%和44.10%,

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增速较快。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优质客户,近三年来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平均超过90%,报告期内,公司对各大主要客户均未发生过坏账,预计可回收金额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出于谨慎性原则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的角度,公司在报告期内提高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虽然发行人历史上主要客户回款状况良好,但如果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严重恶化以致影响偿付能力,则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部分甚至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

    4、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自互联网媒体取得的返利净额分别为39,165.50万

元、54,533.56万元和59,586.70万元,占毛利的比例分别为80.40%、85.56%和75.20%,占比

较高。未来如果互联网媒体调低返利比例,或者公司客户提高要求公司返还返利的比例,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又不足以抵消这种不利影响,公司毛利将会下降,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受主要客户年度广告预算执行进度、国内互联网用户上网习惯、客户产品或服务传统售卖淡旺季的综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报告期内,公司一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10%-15%,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35%-45%;而报告期内公司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经营场所面积不断扩大,各项刚性支出持续快速增加。受此影响,公司一季度、上半年的净利润金额通常较低,占全年净利润金额的比例通常较低,极端情况下一季度或上半年的净利润金额甚至可能为负。

    6、基于对互联网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扩大业务规模,公司近年来在持续加大业务拓展力度。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提升对原有主要客户的服务水平,来自于老客户的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加强了新客户的开发力度,增加了利1-2-3

润增长点;增强了公司在互联网广告服务方面的竞争力和业务覆盖,大幅提升了对客户的全面服务能力;加强了公司在互联网广告技术上的优势;逐步在影视节目等内容业务方面加大投入,通过多屏联动带动、提升公司在互联网视频广告方面的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品牌客户的综合广告需求。持续的业务拓展伴随着公司各方面的资金投入规模也持续加大,特别是对于新技术、新业务的投入,如果研发失败、研发进度缓慢,或者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而产生项目亏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9.87%、76.51%、

81.10%,逐年有所提高,处于较高水平。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257.14万元、-23,780.88万元、-17,527.57万元,近两年持续为负。

上述情况主要系公司互联网广告服务业务及买断式销售代理业务的增速较快、四季度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高、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所致。如果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主要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出现恶化而公司不能及时筹措到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公司的日常经营将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价能够保持

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拟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交流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并视需要对投资者交流会进行公告披露。

    2、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日内召

开董事会、并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具体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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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顺序和约束措施

    当上述条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及时按如下顺序实施: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5%。

    (3)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公司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启动再融资与重大并购重组的行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上一措施(即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届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i)不得参与公司下一年度内的分红,且对利润分配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如当年度公司未发生分红事项的,则该等约束措施顺延至下一年度;(ii)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票

    (1)董事与高管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与高管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露的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年度公司除独立董事之外的所有领薪董事全年平均薪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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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上一措施(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公司董事与高管:(i)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自上述期间届满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90%并持续12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i)未在公司领薪但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ii)未在公司领薪、未持有公司股票,但在公司股东中任职或持有权益的董事,其所任职或持有权益的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本人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v)未在公司领薪、未持有公司股票且未在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