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ylink Digital Solution Co.,Ltd
(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 6 号 E 座 1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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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500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2,000万股
发行老股数量:
不超过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系苏同母亲)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苏同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苏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姜香蕊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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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
月。
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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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
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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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
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
1、2011-2013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6,599.95万元、84,091.43
万元和93,185.5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05%、50.06%和41.22%,客户集中
度相对较高。公司已在汽车、金融、电信、快速消费品等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优质客户群
体,包括上海通用、中国银行、人保财险、中国移动、百胜集团(旗下包括肯德基、必胜客
等品牌)、苏宁、蒙牛、宝洁、通用磨坊(旗下包括哈根达斯、湾仔码头、贝蒂妙厨和绿巨人
等品牌)和不凡帝(旗下包括阿尔卑斯、比巴卜和曼妥思等品牌)等在内的主要客户均系在
各自领域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巩固和提高综合竞争
优势、持续拓展客户数量、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由于所处行业周期波动、自身
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大幅降低互联网营销预算,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减少甚至停止
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公司经营业绩都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2011-2013 年度,公司向前五名互联网营销资源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3,562.32
万元、78,203.43万元和95,183.34万元,占公司当期互联网营销资源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60.06%、56.51%和51.15%,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前五名互联网营销资源供应商均系国内市
场地位较高、浏览量较大、用户数较多、营销传播效果较好的知名网站。尽管公司多年来与
该等网站之间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受商业模式、交易价格、技术
创新、业务发展战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与该等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9,548.80万元、64,132.32
万元和98,961.2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37%、38.18%和43.77%,应收账款
规模较大且增速较快。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优质客户,近三年账龄
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均超过90%,且历史上主要客户回款状况良好,但如果主要客户
因自身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严重恶化以致影响偿付能力,则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部分甚
至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
4、受主要客户年度营销预算执行进度、国内互联网用户上网习惯、客户产品或服务传统
售卖淡旺季的综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报告期内,公司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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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5%左右,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40%
左右;而报告期内公司人员数量快速增长、经营场所面积不断扩大,各项刚性支出持续快速
增加。受此影响,公司一季度、上半年的净利润金额通常较低,占全年净利润金额的比例通
常较低,个别情况下一季度或上半年的净利润金额甚至可能为负。(相关情况请具体参见本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之“二、(八)3、季节性”、第十一节之“五、(一)3、营业收入季节性分析”、
“五、(二)2、(2)半年度毛利率通常略低于年度毛利率”等部分的披露。)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价能够保持稳
定,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拟采取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交流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并视需要对投资者交流会进行公告披露。
2、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日内召
开董事会、并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顺序和约束措施
当上述条件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及时按如下顺序实施: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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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单次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
5%。
(3)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公司自履行期
间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启动再融资与重大并购重组的行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
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上一措施(即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届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
50%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i)不得参与公司下一年度内的分红,且对利润分配相关的
议案回避表决;如当年度公司未发生分红事项的,则该等约束措施顺延至下一年度;(ii)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票
(1)董事与高管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与高管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露的其上一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单次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超过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年度公司除独立董事之外的所有领薪董事全年平均薪酬的
10%。
(3)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应在上一措施(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如履行期间届满,董事与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支出少于上述额度的50%的,公
司董事与高管:(i)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自上述期间届满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
至原薪酬的90%并持续12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i)
未在公司领薪但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上
述期间届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ii)未在公司领薪、未持
有公司股票,但在公司股东中任职或持有权益的董事,其所任职或持有权益的公司股东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本人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的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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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iv)未在公司领薪、未持有公司股票且未在公司股东中任职或持
有权益的董事,应于上述期间届满的一个月内提出辞职。
(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
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预案相关的承诺函。
4、独立董事对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应对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进行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