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12 - 2019/6/13 2019/6/14 2019/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626,860.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股47,626,860股,转增后的公司总股本为168,426,860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开盘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119,067,152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119,067,152×0.4)÷120,800,000≈0.3943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9,067,152×0.4)÷120,800,000≈0.3943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43)÷1.3943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6/12 - 2019/6/13 2019/6/14 2019/6/13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陈忠渭、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庞琴英,以及1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以上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或根据《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64,700,000 25,880,000 90,58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56,100,000 21,746,860 77,846,860
1、A股 56,100,000 21,746,860 77,846,860
三、股份总数 120,800,000 47,626,860 168,426,86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8,426,86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29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289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9-88998758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