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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8 沪市 曲美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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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8:曲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4-13

         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QuMeiFurnitureGroupCo.,Ltd.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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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瑞海、赵瑞宾及股东赵瑞杰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赵瑞海、赵瑞宾、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赵瑞杰、谢文友、吴娜妮、谢文斌、康华宁、张巍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012年3月公司新增的八名自然人股东张巍、徐凯峰、王雅芹、饶水源、徐国军、傅辉、金红霞、于树林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新增股份,自2012年3月31日(新增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2、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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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赵瑞海、赵瑞宾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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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自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律师服务机构锦天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赵瑞海、赵瑞宾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赵瑞杰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股东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上述股东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赵瑞海、赵瑞宾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曲美家具股份总数的6%;赵瑞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曲美家具股份总数的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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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赵瑞海、赵瑞宾、赵瑞杰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6、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727.41万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2015年2月10日,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3,500万元。2015年3月19日,本公司上述现金红利已向股东发放完毕。利润分配完成后,本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净资产相应下降。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导致本公司净资产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3,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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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