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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9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0-14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少于6,300万股,但不超过11,250万股(预计为11,250万股)。
本次实际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发行时证券市场
的具体情况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45,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
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海
峡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
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
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海峡环保发起人股东瑞力投资、联新投资及北控中科成、福州
市投资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承诺:
“(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的股份(不含在海峡环保本次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根据相
关规定须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部分股份,下同),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海峡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海峡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海峡环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瑞力投资、联新投资及北控中科成、福州市投资公司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承诺:自海峡环保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
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福州水务的减持意向
“(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的方式
①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
保股份总数的10%(如果海峡环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
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
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
环保股份总数的20%。
④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
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
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海峡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海峡环保的股东和社会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6
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瑞力投资的减持意向
“(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
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
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
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企
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
(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
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
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
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
3、联新投资的减持意向
“(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
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
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
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3个月内,本企
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
(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
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
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
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
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