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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7 沪市 海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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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7: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股票代码:603817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水务”)承诺:

    “(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的股份(不含在海峡环保本次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须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部分股份,下同),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海峡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海峡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海峡环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力投资”)、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新投资”)及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中科成”)、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承诺:自海峡环保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

承诺

    1、控股股东福州水务的减持意向

    “(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的方式

    ①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10%(如果海峡环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20%。

    ④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海峡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海峡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瑞力投资的减持意向

    “(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

    (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

    3、联新投资的减持意向

    “(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3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

    (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