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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1 沪市 诚意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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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1:诚意药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14

股票简称:诚意药业                             股票代码:6 03811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ChengYiPharmaceuticalCo.,Ltd.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特别提示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药业”、“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减持价格及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贻意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原九鼎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将减持所有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每股净资产值的150%(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机构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行为,本机构减持时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2、公司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颜茂林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厉市生、庄小萍、沈爱兰、任秉钧、邱克荣、张孚甫、茆利平、张志宏、吕孙战、林昕晨及公司原副总经理曹华杰承诺:

    除本次发行中符合条件的股东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柯泽慧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岑均达、谢旭一、陈后强、陈海燕、张向荣、颜怡恰、江丕坚、张高桥、曾焕群、林宝贵、杨楚楚、姚其正等1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本次发行中符合条件的股东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林子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

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