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本)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系由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3485559X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于 2018 年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FENGSHAN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邮政编码:2241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401,68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
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农药研发、生产并销售本公司产
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工中间体(除危险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有机肥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除农药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化肥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瓦楞纸箱、纸盒、塑料制品、滤布、滤袋制造、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店管理;房屋租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内河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179,328,169.78 元为基础,扣除专项储备 1,799,137.11 元以后,按照 1:0.125679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 占总股本的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名称 (股) 比例(%)
1 殷凤山 14,921,890 66.8792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 殷平 1,815,480 8.136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3 陈亚峰 1,067,500 4.7845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4 缪永国 533,750 2.3922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5 顾翠月 533,750 2.3922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6 王洪雷 508,690 2.279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7 单永祥 320,250 1.4353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8 陈新建 316,810 1.419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9 杨玉亮 213,500 0.956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0 殷凤亮 213,500 0.956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1 殷凤旺 213,500 0.9569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2 陈建 211,950 0.9500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3 吴汉存 160,130 0.7177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4 杨玉福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5 陈亚东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6 王凤斌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7 顾海亚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8 沈菜平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19 冯竞亚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0 许建军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1 王晋阳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2 房春荣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3 王波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4 胡惠萍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25 殷晓梅 106,750 0.4784 净资产 2014 年 11 月 5 日
合 计 22,311,7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2,401,68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