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JIANGSU FENGSHAN GROUP CO., LTD)
(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
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
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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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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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凤山、殷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
算。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
予以公告 (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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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7〕 24号)等中国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股东胡惠萍系殷凤山妻子,冯竞亚系殷凤山继子,殷凤亮和殷凤旺系殷
凤山兄弟,殷晓梅系殷凤山孙女,上述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
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
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同时, 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
以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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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7〕 24号)等中国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
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
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
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承
诺
公司股东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科贷、江苏高投宁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
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最大股份数
量为本企业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
股份数量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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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企业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企业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
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 2017〕 24号)等中国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的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
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