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权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本次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小雄、柳木华、杨金纯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