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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08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QINGDAO COPTO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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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
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
的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梅珍女士和朱振华先生分别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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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
梅珍、王爱君、纪东、郑强、田雷、王强、焦广宇、
王金祥、任轶晓和马林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
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 王爱君、
纪东、田雷、郑强、任轶晓、王强、焦广宇承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
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
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已满,并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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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且减持价格均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
公司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
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
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
数量的 10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
本总额)。
新股发行及股东发售
数量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主
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根
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及询价结果合理确定。若涉
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则公司股东拟
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其中,控股股东青
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395.80
万股, 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
公司、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拟公开发售
不超过 368.20 万股、 203.20 万股,青岛华侨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32.80 万股, 且此次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
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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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不超过 2,500 万股。除上述情况
外, 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不公开发售其
所持有股份。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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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
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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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7,500.00 万股,具体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恒嘉世科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梅珍女士和朱振华先生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郑强、
田雷、王强、焦广宇、王金祥、任轶晓和马林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
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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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田雷、郑强、任轶晓、王强、焦广宇承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
进行调整。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承
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
额)。
发行人股东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青
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梅珍、王爱君、纪东、田雷、郑强、
任轶晓、王强、焦广宇承诺: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
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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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 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