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泰环保 股票代码: 60379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LIANTAI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LTD.).
(住所:广东省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特别提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达、黄婉茹、黄建勲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或者在联泰环保的任职职务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集团”)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联泰环保的控股股东而终止。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联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深圳鼎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航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且不限于: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③股票回购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联泰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
份公司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联泰集团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③股票增持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股份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联泰集团可选择与股份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股份公司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如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份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1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30%;③股票增持措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承诺:如联泰环保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联泰环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本公司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2016年3月23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如因
本机构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股东联泰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本公司拟长期持有联泰环保股票;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联泰环保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