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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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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LIANTAI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LTD.
(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优先进行新股发行。
若公司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总额,
本次发行则全部为新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334万股;根据询
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总
额时,公司可以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进行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
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5,334万股,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
现有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1,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达、黄婉茹、黄建勲承诺: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
作为联泰环保实际控制人或者在联泰环保的任职职务的变更、离职
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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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联泰环保的控股
股东而终止。
公司法人股东联泰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鼎航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
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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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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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根据公司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及2014年7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调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
行优先进行新股发行。若公司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
求总额,本次发行则全部为新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334万股;根据询价结
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总额时,公司可以减
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进行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5,334万股,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现有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
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时间均超过三年,本次公开发行中按照
上述发行方案如需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则由所有现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
行发售。
如实际发生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现有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
股份所得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
用。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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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
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达、黄婉茹、黄建勲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泰
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联泰环保实
际控制人或者在联泰环保的任职职务的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公司不再作为联泰环保的控股股东而终止。
公司法人股东联泰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所持的联泰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联泰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联泰环保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鼎航投资承诺:本公司持有的联泰环保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
(如有)的部分自联泰环保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联泰环保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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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如
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且不限于:①公司
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
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
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③股票回购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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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施后,应保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联泰集团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联泰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后10个交易日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