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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8 沪市 宁波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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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8:宁波高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1-19

股票简称:宁波高发                                          股票代码:603788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Gaofa   Automotive     Control   System   Co.,Ltd.   
         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高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股东高发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茂树投资、银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弘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其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将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稳定股价。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国信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国信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国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国信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立信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报告出具方,承诺:因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锦天城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经办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