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达”、“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唐加威:于 201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近期参与并完成的主要项目
有华东设计院借壳棱光实业暨 A 股 IPO 项目、畅联物流 A 股 IPO 项目、浙能电力吸收
合并东电 B 股暨 A 股 IPO 项目、东方财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东方财富发行
股份收购同信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东方航空 A 股非公开发行和 H 股定向增发项
目、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青岛海尔 A 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济南钢铁吸收合并莱钢股份同时向山东钢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国药控股 H 股再融资项目等。
沈俊:于 2018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近期参与并完成的主要项目有东方财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华企业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冠农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普利特重大资产购买、延华智能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范晶晶,于 2015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华建集团借壳棱光实业暨 A 股 IPO 项目、交通银行分拆交银国际于香港上市项目、东方航空 A 股非公开发行和 H 股定向增发项目、东方财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东方财富发行股份收购同信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国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青岛海尔重大资产购买 GE 家电资产业务等。
项目组其他成员:孙雷、魏先勇、李思仪、徐路、何喜桥、刘冰冰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2388 号 1-2
幢
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12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12 日
联系方式: (86-21) 60978999
业务范围: 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控制单元和
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设备及机械设备
的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提供相关技术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1、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
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6.18%的股份,同时,中央汇
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2%的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本机构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对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机构设置及审核流程进行了调整。
2018 年 7 月 1 日前,本机构内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向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等文件需提交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辅导期间内,项目组需向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内核工作小组提出重点关注问题,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内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视需要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内核。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完毕后,将召开初审会形成初审意见和审核报告,并提交内核小组审议。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然后表决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申报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内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视需要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内核。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完毕后,将召开初审会形成初审意见和审核报告,并提交内核小组审议。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然后表决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申报并出具内核意见。
(5)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内核工作小组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保荐代表人在此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情况,对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出现的重大或异常情况进行核查。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原内核工作小组调整名称为质控小组,仍对项目执行风险实
施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同时本机构增设内核部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本项目后续申报阶段、上市阶段及持续督导阶段适用的审核流程如下:
(1)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监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3)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严格核查,本机构内核小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本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的第三方情况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律师。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23101199920121031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于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主承销商律师。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科博达技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