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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 沪市 威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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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威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6-05-13

股票简称:威龙股份                     股票代码:603779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着中心10层
                                   特别提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本次发行5,0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20,02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冰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丁惟杰、姜常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享。2015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2016年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
    1、为了通过现金分红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本公司2016年2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股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①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为了保障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龙口市海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经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
    (1)海源经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现金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海源经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3)海源经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且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