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着中心10层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合计发行新股数5,0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7%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5月4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2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
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王冰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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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
丁惟杰、姜常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
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
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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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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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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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冰先生承
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丁惟杰、姜常
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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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