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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 沪市 威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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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威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4-2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Wei Long Grape Wine Co., Ltd)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着中心10层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
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文中的简称与招股意向书“第
一章 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1-2-1
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的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冰
先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孙砚田、姜淑华、田元典、丁惟杰、
姜常慧、赵国林、陈青昌、王绍琨、曲本欣、慕翠玲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作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焦复润、刘延广、詹慧慧分别承诺:(1)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2-2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刘乃若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两年内拟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
    6、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将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
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
多项:
                                      1-2-3
   (1)公司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累计不超
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且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将以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分别各自以不低于上一年
度年薪的5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及再次触发条件
    (1)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执行:
    第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第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
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
件实现。
                                      1-2-4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
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
向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
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
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
已经完成,控股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3)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
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
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4)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和未履行股价稳定措
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未来新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
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对关于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程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1-2-5
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回购价格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30个交易日
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
得到确认的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