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Qianjing Landscape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 2 号楼
(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4 层 1 单元(A 座)5B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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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 万股(含本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
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
(1)预计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
(2)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8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
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
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共同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杨静、回
全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
资者发售的股份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还兰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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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刘志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
超过50%;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黄云、车启平、吴志勇、刘涛、曹玉锋、谢国满、
大同金垣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北京通泰高华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长春市铭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创峰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
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
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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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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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杨静、回全福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份外),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还兰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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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刘志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黄云、车启平、吴志勇、 刘涛、曹玉锋、谢国满、大
同金垣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北京通泰高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长春市铭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创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如下预案实施股票价格稳定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静及实际控制人回全福将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
1、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
静及实际控制人回全福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发行人、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以下简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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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预案”),并予以公告。公司将针对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①在启动股价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