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8,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0万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自公司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国开金融、中科渝祥、软银
投资、涌源投资、龙在田投资、载荣投资、谨业投资、景绪
投资、小村创业投资、盛嘉置业、金宝天融、睿德丰华、西
藏金台、西藏载鸣、高勇、文晓刚、程健、欧阳平、何军、
龚晖、陈松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高勇、涂建华、叶珂伽、文晓刚、程健、欧阳平、何军、龚
晖、汪澜、陈松泉、黄经雨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同时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期限外,只要本人仍然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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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期: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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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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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
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国开金融、中科渝祥、软银投资、涌源投资、龙在
田投资、载荣投资、谨业投资、景绪投资、小村创业投资、盛嘉置业、金宝天融、睿德
丰华、西藏金台、西藏载鸣、高勇、文晓刚、程健、欧阳平、何军、龚晖、陈松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高勇、涂建华、叶珂伽、文晓刚、程健、欧阳平、何军、龚晖、汪澜、陈松泉、黄
经雨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除遵守上述承诺期限外,只要本
人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在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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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4、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
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制定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的股利分配进行了计划,《分红回报规划》
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经本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
完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后,公司合并报表滚存未分配利润为 1,204,893,650.84 元。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
策”。
三、特别风险因素
(一)行业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是摩托车及发动机行业、通用动力机械行业两个细分行业。
摩托车及发动机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国内需求放缓、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
人民币持续升值以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具体而言:
(1)国内需求方面,2003-2011 年摩托车行业销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7.8%,但
同期国内销量受城市“禁摩、限摩”政策的影响,增速仅为 3.8%,低于出口销量增速,
特别是受 2010 年 7 月 1 日和 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国三标准的影响,
2010 年和 2011 年国内销量持续下降。预计未来国内市场需求大幅增长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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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影响整体行业需求的增长。
(2)产业政策方面,摩托车及发动机行业目前受到“摩托车下乡政策”和城市的
“限摩、禁摩”政策的影响。其中,鼓励农民购买摩托车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将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到期,如果届时国家不再继续实施该政策,将对消费者购买力和摩托
车及发动机国内销量造成不利影响。而如果实施“限摩、禁摩”政策的城市数量进一步
扩大,也会对摩托车及发动机的国内销量造成不利影响。
(3)出口业务方面,鉴于出口业务已经成为摩托车及发动机行业的主要增长点,
如果未来人民币持续升值,不仅会影响行业出口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水平,还会对
企业产生一定的汇兑损失。
(4)行业竞争方面,目前国内摩托车行业从业企业数量多,优势企业市场份额相
对平均,在行业总体增长速度放缓的背景下,长期来看未来行业面临整合和产业集中的
趋势,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从而影响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通用动力机械行业整体增长前景广阔,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在出口业务方面,国内
通机行业企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为北美和欧洲,如果人民币持续升值,或者上述地区
未来发生较为频繁的贸易摩擦,将会影响行业通机出口业务的拓展。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11 年度、2010 年度和 2009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4.99%、17.33%和
19.69%,其中,摩托车的毛利率为 14.49%、17.59%和 19.85%,摩托车发动机的毛利率
为 11.06%、13.49%和 15.34%,通用动力机械产品的毛利率为 19.99%、21.14%和 25.03%,
均出现逐年下滑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受到钢、铝、铜、塑料、橡胶等原材料价格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