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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7 沪市 三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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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37:三棵树:树道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20-06-16

603737:三棵树:树道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玄元树道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 5
第四部分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五部分  私募基金的募集 ...... 9
第六部分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3
第七部分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14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九部分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十部分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 29
第十一部分  私募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二部分  越权交易的界定 ...... 33
第十三部分  私募基金的财产 ...... 35
第十四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7
第十五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0
第十六部分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1
第十七部分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第十八部分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第十九部分  信息披露与报告 ...... 53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5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 6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9
第二十四部分  私募基金的清算 ...... 71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六部分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75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 75
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 76

附件二:投资者信息页 ...... 79
附件三: 投资者身份证粘贴页 ...... 80
附件四:基金要素表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及时对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将变更和调整的内容以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本基金投资者。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签订本基金合同之日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至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该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 本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本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本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指玄元树道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私募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玄元树道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如有),以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私募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且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取得基金份额的私募基金投资者。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指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基金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代理销售机构:指依法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10、 募集资金监督机构:指根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或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直销募集资金监督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歧义,对于管理人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本基金的直销募集资金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行为的监督,代销机构涉及的募集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11、 证券经纪商:本基金暂不指定证券经纪商,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减、变更证券经纪商,并应通过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服务机构(如有)。
  12、 期货经纪商:本基金暂不指定期货经纪商,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13、 基金募集账户:指募集资金监督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归集、存放。

  1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6、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的当日。

  17、 T 日:指某工作日或交易日。

  18、 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19、 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20、 基金财产: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形成,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止。

  21、 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2、 证券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投资账户。

  23、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本基金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4、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本基金期货交易商开立的用于存放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

  25、 期货交易编码: 指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通过本基金期货交易商向相关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的相关期货市场的交易编码。

  26、 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7、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基金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28、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交易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29、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私募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私募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私募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3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5、 基金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

  36、 基金份额预估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交易日的交易情况估算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该预估净值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仅可用于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预警及止损操作,不得作为基金份额净值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37、 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加基金成立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历史累计分红。

  38、 估值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9、 基金估值核对日: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估值日的下一交易日。

  40、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41、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外交易且需要基金托管人直接进行相关投资款项划转的指令。

  42、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一、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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