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熟;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认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
12月15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115名激励对象合计2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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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玉贵
2017年 12月 1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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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祥勇
2017年 12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