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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送日期2017年5月18日)

公告日期:2017-05-1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Acry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一七年五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170万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67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朱学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
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朱萌、朱轶谊、朱东岩、蔡保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权(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权(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朱萌先生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另行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尤卫民、张
文泉、陆敏和常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
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
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
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
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
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5月18日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
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3、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该
等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3)若因违反该等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朱学军及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承诺
1、关于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关于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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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
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3、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有权机关或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也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制定的《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尤卫民、张文泉、陆敏和
常俊另行承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
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
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来相关监管规
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
规则的要求。
(四)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的承诺
朱萌、朱轶谊、朱东岩、蔡保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权(股
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权(股份)所产生
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