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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2:七一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8-01-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712Communication&BroadcastingCo.,Ltd.                (天津开发区西区北大街14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2-0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招股意向书“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2-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环集团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

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相应锁定期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TCL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TCL承诺如下:

                                      1-2-2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三)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辉、邓昌青、马严及张宝柱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王宝、庞辉、邓昌青、马严及张宝柱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1-2-3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监事张凤侠、张欣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五)李金荣等36名自然人股东的相关承诺

    李金荣等3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

    若相关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期进行进一步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1-2-4

二、关于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环集团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其他承诺

    5.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1-2-5

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3、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4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5、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且减持后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5.6、本公司的股权如被质押,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公告。

    5.7、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之其他承诺内容。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6、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1-2-6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TCL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TCL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