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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6 沪市 东方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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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6:东方环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9

603706:东方环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 3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6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7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 ...... 8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8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 9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10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10
第十章  违规责任......11
第十一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
        财务数据和指标。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
        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
        告。

    (九)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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