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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6:东方环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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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1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6

第六章 附则 ......1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与关联人(子公司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6)赠与资产;(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

  第六条  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的
贷款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住所地的其他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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