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19-02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东方环宇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3层
联系部门: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2266212
邮政编码:831100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