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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1月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1-1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reat Shengda Packing Co.,Ltd.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 5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15 层)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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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及发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 12,000 万股, 且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 10%,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8,083.073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单位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
行价)。
(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
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
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
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
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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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
(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
价)。
(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
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
全部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重庆睿庆、富华涌嘉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企业对公司的增资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
的期间不足 12 个月,则本企业对公司的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
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将全部流通和
转让,具体减持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
( 3)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
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
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
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
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聚胜威投资、中包皇投资、大胜人投资承诺:
(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
愿意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
关行政监管措施。
( 3)若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内出售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
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所得到的价
款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胜达投资、重庆睿庆承诺:
(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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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
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
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6、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余灿平、宋鲲、俞爱红、
郑生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
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 5)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
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
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
容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11 月 9 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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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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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并
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
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 1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10%;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
为增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减少关联租赁,发行人 2016 年以来进行了
一系列以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纳入体内为目的的资产重组, 包括:
( 1)大胜达受让了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
路 52 号的土地、房产,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涉及的主要土地、房产纳入体内;
( 2)子公司江苏大胜达受让了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盐城兆盛 100%股权,间接将
江苏大胜达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土地、房产纳入发行人体内;( 3)子公司胜铭纸业
受让了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九浪山 100%股权,间接地将胜铭纸业生产经营所涉
及的土地、 房产纳入发行人体内;( 4)公司受让了控股股东控制的永常织造 100%
股权,间接将大胜达彩印厂、预印厂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土地、房产纳入发行人体
内。为突出主营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于 2017 年初将其持有的与纸
包装行业相关的资产重组进入本公司,包括胜铭纸业 25%股权、爱迪尔 45%股
权。此外,为利于主营业务突出,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发行人剥离了与纸箱
业务存在较大差异的造纸业务相关资产,即将原持有的双胜纸业 99.06%股权转
让予胜达集团。报告期以来,发行人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业务重组影响测算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重组前本公司相关数据(A) 118,588.71 108,407.97 6,903.63
转 爱迪尔(按收股权比例 45%折算)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