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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9:华体科技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 万股。

     授予价格:21.26 元/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6 月 8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88.5 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01,870,000 万股。

  6、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鉴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辉、汪小宇先生在授予日
2019 年 6 月 14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故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其 2 人合计获授的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张辉、汪小宇先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目前,张辉、汪小宇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21.26 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19 日。

  2、授予数量:20 万股。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21.2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2018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2018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6-2018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