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金额:估算投资为 29901.70 万元,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 27098.35
万元,占总投资的 90.6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1379.46万元,占总投资的 4.61%;
预备费为 1423.89 万元,占总投资的 4.76%。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改建和新建部分分为两期实施:(1)第一期实施时间为 6
个月,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2)第二期实施周期为 2 年,具体实
施时间为 2020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分四批次完成。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
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项目融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由于项目建设工期和运营周期较长,实际验收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对各年度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业绩不具有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披露
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在由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组织的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中,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智慧”)成为中标人。为加快推进成都市双流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融资渠道,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本项目的投资压力,形成多元化、可持续性的资金投入机制;提升城市形象,满足 2019 年“世警会”赛场沿线景观提升工作以及 5G 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发挥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上的经验和优势,提高本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的效率与质量,双流区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实施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近日,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与空港智慧全资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该合同属日常经营性合同,已经履行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程序。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双流区东升街道、协和街道、西航港片区等 188 条道路(小
区)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融资
2、实施内容
(1)改建部分
本项目需拆除现状路灯约 13929 柱,新建智慧路灯约 13929 柱。其中包括
188 条道路(小区)共计 13819 柱路灯和 110 柱预备改造路灯。预备改造路灯为
188 条道路(小区)之外,甲方在改造过程中根据情况确定需改造成为智慧路灯
的路灯,数量不超过 110 柱。
(2)新建部分
a.以智慧路灯设施为载体,安装充电桩共计 158 个。同时需配套安装箱式变压器 25 台。
b.以智慧路灯设施为载体,安装 LED 显示屏 1006 个。
c.安装井盖监测系统 750 套,具体包括西安路、白河路、一杆旗南北街、塔桥路和金河路的道路井盖。
d.安装 5 套桥梁监测系统。包括昝家桥、大石桥、华府大道黄泥沟小桥、临港路一段江安河桥、锦华路江安河桥。
(3)移交部分
双流区先期已实施完成的 69 杆路灯(棠湖西路一段 19 柱,安福街 13 柱,
滨河南路 37 柱)一并纳入本项目,由甲方直接移交给乙方运营。
3、工期
本项目改建和新建部分分为两期实施:
(1)第一期实施时间为 6 个月,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第二期实施周期为 2 年,具体实施时间为 2020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分四批次完成。
乙方应分别根据前述约定的四个批次时间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由甲方验收合格。
4、项目实施模式
本项目主要采用“ROT+BOT+TOT”模式实施。
(1) 改建部分采用 ROT 模式实施。具体即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流区政府授
予乙方投资改建、运营改建部分的权利,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其移交给甲方。
(2) 新建部分采用 BOT 模式实施。具体即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流区政府授
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新建部分的权利,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其移交给甲方。
(3) 移交部分采用 TOT 模式。具体即将棠湖西路等已实施的 69 柱智慧路
灯直接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营该部分路灯,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甲方: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 39 号
负责人:苏强
办公电话:028-85810555
2、乙方:成都华体空港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双华路三段 580 号 1 栋 1-3 楼
法定代表人:梁熹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时间:2019 年 6 月 3 日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讯工程;市政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业(不含气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成都华体空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0000000.00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为 10000000.00 元,营业收入为 0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0 元。(数据未经审计)
合同对方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甲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基数和路灯维护单价的基础上,考虑实际改造完成路灯数量,通过每年绩效考核和调价机制向乙方支付的补贴数额。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基数为项目范围内所有路灯 2017 年应缴纳的电费,具体为 1696.28 万元;路灯维护单价为包含路灯电力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在内加权平均到单杆智慧路灯的年维护费用,具体以中标社会资本中标价【345】元/柱/年为准。
2、合同价款的结算
本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依据及原则:
(1) 合同价款数额根据实际改造路灯数量确定;
(2) 甲方根据上一年的综合电价、CPI 等数据和本年的实施计划和运营计划申请经费,根据约定于年中和年底两次向乙方预先支付合同价款。每年最后 15 天
再根据本年的综合电价和改造完成进度审核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双方就二者的差额实行退款或来年再次支付的措施。
3、支付方案
(1)除特许经营期第一年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第一年项目改造实施计划外,乙方应于此后每年 1 月 1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基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改造计划、运营计划等。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当年实施计划,结合上一年的综合电价、CPI 等数据支付当年经费。(2)甲方每年分两次支付本年合同价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数额为 Gi(即当年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合同额)×7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每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数额为 Ki′(即最终的考核金支付额度)(Ki′=Ki×S,
Ki 为考核金,S 为考核金支付系数)。
(3)甲方于当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审核当年实际改造、运营情况,
并根据当年实际综合电价确定合同价款实际支付额(Zi),双方就二者的差额实行补差措施。
4、特许经营期
(1)特许经营期即项目合作期限,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事由,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或缩短。
(2)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为十五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一期建设期为半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运营期 14.5 年,自一期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算。二期建设期为 2.5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运营期 12.5 年,自二期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算。
5、项目的融资
(1)项目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双发改投资〔2018〕231 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估算投资为 29901.70 万元。
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 27098.35 万元,占总投资的 90.62%;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为 1379.46 万元,占总投资的 4.61%;预备费为 1423.89 万元,占总投
资的 4.76%。
建设期
序号 项目 合计
2019 2020 2021
总投资(万
一 29901.70 14362.40 15434.90 104.40
元)
资金筹措(万
二 29901.70 14362.40 15434.90 104.40
元)
项目资本金
1 6000.00 6000 0 0
(万元)
2 融资(万元) 23901.70 8362.40 15434.90 104.40
(2)融资交割
合同生效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政府文件。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7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若乙方未能在生效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