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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9 沪市 华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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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9:华体科技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12027.06728万元,发包人最终经审计的金额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办理履约保函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总工期52日历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风险提示: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
  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2018
  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丽
  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照明改
  造提升工程(EPC)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该合同属日常经营性合同,已经履行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程序。

(一)合同标的情况

  发包人(全称):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人(全称):成都市华体灯具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丽江市古城区城市道路照明改造提升工程(EPC)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2)工程地点:丽江市古城区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4)工程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针对古城区7条主要道路的路灯进行改造,以及涉及到的相关附属设施,本项目拟建改造灯具共计1943杆。具体情况以设计为准。

  2、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9日,总工期52日历天。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9日。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及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消防工程须通过公安消防部门专项验收,人防工程须通过人防行政部门专项验收,其余专项工程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城市经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
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2003-05-21
注册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民主路639号9栋
经营范围:集中管理区级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营性资产,多渠道筹措建设开发资金、经营国有资本、对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控股;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商品粮基地建设;基础设
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丽江市古城区财政局
2、合同对方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金额

  合同暂定价: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3586.9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合同暂定估算价为:12660.070818万元。合同价格:12027.06728万元,发包人最终经审计的金额为准。

  中标下浮比率:因合同价格以发包人最终经审计的金额为准,故本条约定的中标下浮比率应与发包人最终经审计的施工费、建安工程费、设计费等审计金额相匹配。其中,施工费下浮(5)%、建安工程费下浮(5)%、设计费下浮(20)%。以上费用在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下浮。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格应以合同价格扣除相关中标下浮数额后确定结算价。
2、支付方式

  自本项目经甲方初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建安工程总金额20%的70%,审计后(竣工验收后5个月内未审计不影响支付工程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建安工程总金额20%的3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按建设结算总金额的20%付款,分四年支付。甲方即应提前30日向乙方支付下一年度合同工程款,同时支付未付工程款金额每年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年5%贴息),建设期年限内不计入付款年限,不计算资金占用费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3、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范围(规模)产生变化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且中标下浮率不变。
(5)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无进度款拨付,承包人承诺不得停工,须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4、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
5、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6、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办理履约保函后生效。
7、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逾期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款超过30日的,除仍按前述标准继续赔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所有服务;甲方逾期交纳合同款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不继续支付服务费以及出现其他单方解约、毁约行为。发包人除须像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价款及违约金外,还应补交承包人欠付服务费,甲方应一次性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2)承包人违约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其已完成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工期逾期超过15天的;承包人出现挪用工程资金,陷入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并
影响到本工程的正常实施;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且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纠正的。如果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资质、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发包人要求先撤出施工场地,只有在撤出施工场地后才予支付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工程款待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由发包人按审定金额再行支付。无论发包人是否提前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8、特别约定

  关于智慧灯杆及其附属设备:
(1)乙方负责智慧灯杆及其附属设备的质量及维护,并将PC端门户、短信、邮件、照明控制、信息发布、城市广播、环境监测功能操作控制权限交给甲方管理使用。
(2)本项目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设置LED屏和通讯基站,LED屏和通讯基站(下称:“自营项目”)由乙方自行投资建设、安装及维护,该等设备的产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属于乙方。

  经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后,甲方再将上述乙方自营项目的LED屏广告发布权及通讯基站经营权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乙方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自项目验收日起至10年止。

  乙方特许经营期间的自营项目收益归乙方。但乙方应无偿为甲方发布公益广告。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广告公司代理发布广告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的,甲方对此予以协调。
(3)关于项目服务期

  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服务期限为5年,自项目最终验收次日起起算,但项目未经验收甲方单方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随着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二)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合同履约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