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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五洲新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完成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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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暨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迅雷先生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 号) 《关于对张迅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张迅雷:

  经查,你在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公司)任高
级管理人员,2023 年 8 月 8 日,你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计划公告披露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55,000 股。
2023 年 12 月 14 日,你减持股数超过减持计划 20,000 股,超额减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5%,成交金额 461,040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9 号)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 其他相关说明

  1、张迅雷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的严重性,对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并表示将吸取本次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张迅雷先生将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张迅雷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说明和承诺函,承诺将误操作超比例减持股份的收益全部上缴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回购前述
超比例减持的 20,000 股公司股票。张迅雷先生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将本次误
操作超比例减持部分的收益 313,816.7 元全部上缴归上市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已完成超比例减持的 20,000 股公司股票的回购,成交总价为 381,000 元(不含交易税费)。

    三、 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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