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11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存货损失核销程序...... 2
第三章 附则 ...... 4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存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存货管理,统
一和规范存货核销标准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存货损失是指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在建项目等发生的盘亏、丢
失、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或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存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存货损失核销的处置,应当在对存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收集相关的证据。公司存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存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解除合同协议书,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无法使用或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
2、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建项目扣除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存货残值及责任人赔偿、违约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核销依据;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应解除合同,以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核销依据;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违约赔偿的应当有违约赔偿情况说明;
3、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库存年限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公司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5、属于存货被盗的,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6、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损失,在扣除残值和有关责任人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损失;
7、公司对已核销但仍有剩余价值的存货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可继续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已核销无剩余价值的存货应尽快销毁。
第二章 存货损失核销程序
第五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存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公司采购管理部、项目与质量管理部等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存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公司运营中心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公司财务中心及审计监察部、总裁办等相关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存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核销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2000 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存货损失且
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含本数)的;
2、若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达到上述额度,由公司财务中心按相关规定申报,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对核销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 20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同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不含本数)的存货损失;
2、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存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3、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存货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核销存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不含本数)以上的存货损失;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存货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
存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发现存货已经发生损失,应认真核实确认,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申请办理核销。
第十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应加强存货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
第十一条 对造成存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
其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
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