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2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8年12月3日(T-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29元/股,其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9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截止2018年12月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91倍。本次发行价格19.29元/股对应的2017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63倍,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5、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6、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承销风险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申购。
7、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8、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8,2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345.40万元(不含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41,879.60万元,不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额41,879.60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9、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交所批准后,方能在上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11、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 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0)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12、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13、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