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100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84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7,38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HongDaniel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以及公司股东王小明、王志成承诺:自发行人上市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
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
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
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
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2、公司股东北京富汇天使高技术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卓瑞增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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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3、公司股东清源国际有限公司、厦门合英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
要求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之情形,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
4、MarioGuzzi作为公司的间接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清源国际
有限公司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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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
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彭开臣作为公司的间接股东,承诺:自发
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北京富汇天使
高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汇科源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当首次
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
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通过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
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HongDaniel、王小明、彭开臣、王志成同
时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
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自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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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之日起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
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