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公司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关于同意设立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 取得《关于同意设立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号为“辽政[2003]40 号”; 公司的批复》,文件号为“辽政[2003]40 号”;公司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公司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得 营 业 执 照 , 社 会 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00074712989XU。 9121000074712989XU。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196.0196 万元(¥921,960,196.00) 91,621.8196 万元(¥916,218,196.0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2,196.019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91,621.819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股 921,960,196 股。 通股 916,218,196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