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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禾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16

禾丰股份:禾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
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八条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
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监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
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监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监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还应就违规行
为尽快作出说明,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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