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92,425,5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4)。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博天环境的“个别清偿诉讼”,且本案系在法院受理对博天环境的破产申请后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告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