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赵笠钧,男,1968 年 2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
朝阳区。
苏峰峰,女,1984 年 8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住址:陕
西省宝鸡市。
李璐,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住址:北京
市海淀区。
高峰,女,1976 年 7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住
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博天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博天环境、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博天环境、赵笠钧、苏峰峰、李璐、高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 年,多记应收账
款 72,056,841.99 元,多记 在建工程 278,613,919.45 元,多 记应付 账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
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峰峰时任博天环境监事、高级副总裁,知悉 3 个案涉 PPP 项目存在虚增
收入以及 2019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璐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董事,知悉案涉 EPC 项目已竣工结算以及2021 年博天环境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峰时任博天环境高级副总裁、代财务总监,对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中作为代财务总监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博天环境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7 年、2018 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博天环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笠钧、苏峰峰、李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同意博天环境的申辩意见;其二,请求综合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等情节。赵笠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苏峰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璐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高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高峰不是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二,高峰没有参与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也无法发现案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峰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博天环境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
润,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其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量罚。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量罚并无不当。此外,财政部认定博天环境“通过伪造验工计价原始凭证虚增收入和成本”“无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伪造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经济业务实质与账面金额严重不符”等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8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
决定书》。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博天环境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笠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苏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高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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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