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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3: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6

股票简称:博天环境                                   股票代码:60360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otenEnvironmentGroupCo.,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联合”或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汇金联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汇金联合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汇金联合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汇金联合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北京中金公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公信”)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中金公信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中金公信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中金公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金公信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中金公信减持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中金公信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博天环境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四)通过汇金联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少艮、缪冬塬、张蕾、窦维东、薛立勇、李璐、蒋玮、高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五)通过中金公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何杉、方宇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博天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博天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博天环境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博天环境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六)公司股东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星创富”)做出如下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复星创富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2、如在复星创富增资入股之日起12个月内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复星创富于增资入股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

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3、若复星创富未履行上述承诺,复星创富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

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