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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3: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1-2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oten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综合楼 12A06-08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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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
同的含义)。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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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低于 4,00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10.002%。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联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汇金联合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汇金联合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汇金联合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汇金联合减持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汇金联合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
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中金公信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中金公信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中金公信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中金公
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金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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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中金公信减持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博天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中金公信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
减持博天环境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
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四)通过汇金联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王少艮、缪冬塬、张蕾、窦维东、薛立勇、李璐、蒋玮、高峰承
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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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
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五)通过中金公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何杉、方宇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本人所间
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博天环境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天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
接持有博天环境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减持上述
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博天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博天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股权锁定期的承诺在
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博天环境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博天环境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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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博天环境所有。
(六)公司股东复星创富做出如下承诺:
1、自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复星创富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
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
2、如在复星创富增资入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博天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复星创富于增资入股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复星创
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份,也不由博天环境回购复星创富所持有的博天环境股
份。
3、若复星创富未履行上述承诺,复星创富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七)公司其余股东均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
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
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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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
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
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
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
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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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